各市发展改革委:
2015年3月,省发展改革委以皖发改就业〔2015〕93号文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发改就业〔2014〕2604号)(以下简称《国家管理办法》),并就项目申报工作提出了要求。现就做好我省2016年项目申报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申报的项目经本级发展改革委立项批复后,及时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向市发展改革委上报资金申请报告。各县(市、区)上报项目时,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1.根据《国家管理办法》,项目坚持新建和改扩建相结合,在确保建设规模和功能设置的情况下,鼓励支持通过购买方式充分利用、整合现有设施,与当地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提高综合利用效率。购买项目的中央预算内补助投资标准参照新建项目补助标准执行。
2.对已完成县级服务中心建设任务的(包括投入使用和主体完工),集中开展乡镇(街道)服务站建设。各县(市、区)对具备建设条件的乡镇级服务站项目集中打捆上报。
3.对新建(包括购买)和改扩建项目,原则上继续按照“1+4”的方式申报,即1个县级服务中心和4个乡镇(街道)服务站。
二、市发展改革委对县(市、区)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根据前期工作进展、资源要素保障、建设条件落实等因素进行优先排序,向省发展改革委上报资金申请报告(附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本通知请各市发展改革委抓紧转发至所辖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加强服务指导,督促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委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项目申报。各市发展改革委请于2015年8月底前,通过省发展改革委综合服务平台报送相关申请材料,书面材料报送至省政务服务中心省发展改革委窗口(合肥市马鞍山路509号,电话:0551-62999756)。
联系人:张 军 ,联系电话:0551-62602204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7月1日
附件下载:74号.pdf
附件下载: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