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内投资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省直管试点县发展改革委: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关于贯彻落实投资司关于组织编报2017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程
(一)项目申报要求
1.各市、省直管试点县要严格按照国家文件选项范围的具体内容和要求组织申报项目。各市申报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程项目个数不得超过5个,省直管试点县不得超过2个。
2.受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规模限制,2017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将优先安排已获中央预算内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未安排的项目。已获得其它专项资金支持、已申报2017年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草案的项目不得重复上报。
3.申报项目务必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项目建设库)储备入库。
(二)项目申报程序
1.各地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未安排过中央补助投资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1)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土地、规划、环评、能评、资金等前期工作落实,配套条件较好,能够保证在2017年开工建设;
(2)城镇污水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已经建立,收费标准达到国家有关要求;
(3)项目法人明确,产权关系明晰;
(4)项目未重复申请使用其他中央预算内专项投资;
(5)申报材料真实、有效、合规、完备。
2.各地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已获得中央补助投资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1)项目建设内容与投资计划一致;
(2)上年度投资计划已基本执行完毕,且未完工;
(3)项目申请的年度投资任务能于当年完成;
(4)项目已落实信息公开要求;
(5)申请的中央补助投资国有权益归属明确,且不会对社会投资等产生挤出效应;
(6)项目未重复申请使用其他中央预算内专项投资;
(7)申报材料真实、有效、合规、完备。
3.项目申报材料要求:
(1)项目建设基本情况(公司简介、项目建设内容及投资构成、新建项目请注明前期工作进展情况、续建项目请注明项目完成投资及进展情况);
(2)项目审批文件;
(3)环保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复文件;
(4)节能审查意见或节能登记备案表;
(5)用地证明。需新征土地的项目,请提供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无需新征土地的项目,请提供土地证的复印件;
(6)建筑施工许可证、规划许可证(在建项目),规划选址批复文件(新建项目);
(7)项目资金证明(自筹资金或银行贷款);
(8)招标事项核准意见表;
(9)项目实施单位对所附材料真实性的承诺说明;
(10)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程2017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汇总表及IMO文件。
二、关于重点地区污染治理和资源循环利用重点工程
(一)项目申报要求
1.关于组织申报要求。各市、省直管试点县可在重点地区污染治理和资源循环利用重点工程2个申报选项中各选择1个项目进行申报;申报项目总投资原则上不低于3000万元,不高于5000万元,项目建设应以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建设为核心,超出项目总投资范围的项目不予支持。
2.关于项目备选要求。为提高中央资金使用效益,避免资金沉淀,优先支持已开工且完成项目总投资50%以下的在建项目;适当支持项目建设条件已落实、项目申报主管部门出具书面承诺确保能在2017年开工建设的部分新建项目。
3.关于选项范围要求。各市、省直管试点县要严格按照国家文件选项范围的具体内容和要求组织申报项目。重点地区污染治理工程中秸秆高值化利用重点支持秸秆工业化利用。申报项目已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项目建设库)储备入库。
4.关于申报材料要求。各地需报送备选项目基本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建设基本情况(可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格式编写)。 (2)项目审批(备案、核准)文件。
(3)环保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复文件。 (4)节能审查意见或节能登记备案表。
(5)用地证明。需新征土地的项目,请提供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无需新征土地的项目,请提供土地证的复印件。
(6)建筑施工许可证、规划许可证(在建项目),规划选址批复文件(新建项目)。
(7)项目资金证明(自筹资金或银行贷款)。
(8)招标事项核准意见表。
(9)项目实施单位对所附材料真实性的承诺说明。
(10)企业基本情况表。
(11)项目基本情况表(应明确项目实施后形成的节能节水和循环利用等量化目标,包括节能量、节电量、废物循环利用量、秸秆综合利用量、海水利用量等)。
5.关于项目初审要求。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文件要求和项目总投资范围要求,组织对申报项目初审把关;同时要将相关项目导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未纳入的不予支持。
三、项目申报管理要求
1.逐级明确项目责任。各市、省直管试点县发展改革委要对项目真实性和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严格把关审核。各地上报文件中要明确“已对备选项目现场核查、已对相关材料进行核实、可确保备选项目2017年开工建设、备选项目不存在重复申报和多头申报的现象、对所申报项目材料真实性负责、对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等内容。
2.加强项目竣工验收。2016年及以前已获得环资类国家资金支持的企业,申报2017年备选项目时,需提供已获资金支持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对已承担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但未竣工验收的企业,不再受理新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
3.备选项目信息公开。按照信息公开的要求,我委将对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备选项目在我委门户网站上公开项目单位、项目名称、建设内容等信息,接受全社会监督。
4.问题企业及同类项目限制申报。对中央或省近几年环资类项目稽查、审计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且被通报的企业,按照稽查通报文件要求限制申报。对已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国家发展改革委其他专项或其他部门资金。
四、其他要求
请各市、省直管试点县发展改革委按照选项范围、选项条件和申报要求,认真组织遴选有关项目,严格审核把关,并赴现场实地考察。备选项目原则上由各市、省直管试点县发展改革委上报,节能主管部门在经济和信息化委的地方,节能备选项目由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联合上报,单独上报不予受理。
请各地于2016年12月15日前将申报文件、备选项目申报材料(一式2份并附IMO电子版)及有关材料通过省发展改革委综合服务平台上报,书面材料报送省政务服务中心省发展改革委窗口(合肥市马鞍山路509号,窗口联系电话:0551-62999756),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节能:范志远,0551-62601839
资源循环利用利用:张乐,0551-62603215
城镇污水垃圾、节水:陈梦吟,0551-62601839
传真:0551-62601839,电子邮箱:ahsfgwhzc@163.com
安徽省发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