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建设项目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省直管试点县发展改革委:
现将《省统筹投资基础教育建设项目专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9月14日
省统筹投资基础教育建设项目专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统筹投资基础教育建设项目专项管理,规范使用程序,提高使用效益,建立科学、公开、透明的投资管理制度,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皖政办〔2016〕29号)和《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发展改革委资金安排管理规定的通知》(皖发改投资〔2014〕559号)等相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统筹投资基础教育建设项目专项(以下简称“专项投资”)是指由省发展改革委预算安排用于基础教育基本建设的省统筹投资。
第三条 专项投资安排应遵循程序规范、集体决策、有效监督、提高效益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投资支持范围与方向
第四条 专项投资支持范围为中小学(含农村教学点)。
第五条 专项投资主要用于项目学校的基础设施建设,包括以下二个方面:
(一)农村教学点建设。国贫县(含比照西部政策县)农村教学点房屋维修、食堂、操场等基础配套设施建设。
(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用于中小学校舍、食堂、运动场、厕所等基础配套设施建设。
第三章 投资安排方式与程序
第六条 专项投资采取切块安排方式。省发展改革委根据投资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以及各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实际需求状况、项目实施条件、资金落实情况等相关综合因素,统筹考虑,综合平衡,分年度确定各市和省直管试点县专项投资切块下达额度。省财政厅依据省发展改革委切块投资计划下达预算指标。
第七条 专项投资计划切块下达后,各项目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科学遴选项目,打捆编报本县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报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确定具体支持项目,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并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四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八条 加强绩效管理。各市县细化项目预算时同步编制绩效目标,加强绩效运行跟踪监控,开展项目投资绩效自评。
第九条 获得专项投资的项目学校,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专项资金。
第十条 各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教育主管部门加强管理,实行项目月报制度。各项目县(市、区)应从投资计划下达后第二个月开始,每月将计划执行情况报市发展改革委,各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发展改革委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前将计划执行情况报省发展改革委。
第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委视情况开展项目稽察。对不能按时开工、存在问题的项目,会同省财政厅调整或收回资金,并调减该市下一年度项目申报额度。
第十二条 对投资申报、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