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扎实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发〔2016〕21号)精神,进一步化解我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推动煤炭企业实现脱困发展,近日,省政府印发了《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7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就《实施意见》的出台背景、主要特点、内容等解读如下。
一、《实施意见》的出台背景
我省是华东地区重要的能源基地,煤炭工业是我省重要基础产业,长期以来,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主要动力支持和能源保障。随着煤炭市场供求关系转变,煤炭价格大幅下跌,我省煤炭企业也全面亏损,2015年国有四大煤炭行业亏损达95亿元以上、同比增亏102%。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工作,把《实施意见》作为安徽扎实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方案体系的重要方面,李锦斌省长、陈树隆常务副省长多次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组织专门力量,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结合省情实际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在多轮研究讨论、充分借鉴吸收、反复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实施意见》经7月25日省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实施意见》主要特点
《实施意见》密切结合我省实际,突出以下特点:一是注重有机衔接,做到有法可依。与国发〔2016〕7号文件、国家出台的8个配套文件以及《安徽省扎实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方案》和已出台的各项政策相衔接。二是明确职责分工,在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中,提出了相关市政府和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责任分工,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三是注重吸纳意见建议,多次征求了省有关单位意见,并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四是注重切实可行。研究提出了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政策措施,确保化解煤炭行业过剩产能相关举措能够落实生效。
三、《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分为总体要求、主要任务、政策措施和组织实施四个部分。
(一)总体要求。包括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指导思想是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抢抓重要战略机遇,稳妥引导煤炭过剩产能有序退出,积极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现煤炭企业扭亏脱困。基本原则是企业主体与政府支持、严控增量与优化存量、深化改革与转型发展、稳妥推进与社会稳定相结合。确定的工作目标是:“十三五”期间,省属和地方煤炭企业关闭煤矿21对,退出产能3183万吨/年。到2020年,全省煤矿数量减至37对,生产能力控制在1.1亿吨/年左右。煤炭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和资产负债率进一步降低,全员劳动生产率和企业盈利能力显著提高,现代企业制度进一步完善,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明显增强。
(二)主要任务。一是严格控制新增产能,今后3年内停止审批新建煤矿项目、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和产能核增项目。二是有序退出过剩产能。三是深化煤炭企业改革,围绕增强活力、优化布局、提质增效、防止流失、加强党建深化改革,降低生产经营成本、降低资产负债率,提高全员劳动生产率、提高企业盈利能力,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四是促进企业调整转型。五是重新确定生产能力。六是科学划定停采区和缓采区,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七是严格治理不安全生产。八是加强商品煤质量管理。
(三)政策措施。
一是落实资金支持。化解煤炭过剩产能职工分流安置费用,原则上中央和省共同承担50%,市(县)和企业共同承担50%(企业承担费用兜底责任)。二是妥善做好职工安置。支持企业主体作用与社会保障相结合,细化措施方案,落实保障政策,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三是加大金融支持。省内金融机构要根据国家有关要求,提高金融服务水平,保持合理融资力度,不搞“一刀切”,对符合条件的煤炭企业不抽贷、不压贷、不惜贷。四是盘活用好退出煤矿存量土地。将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和国土部两个配套文件主要支持政策纳入了方案,促进矿区更新改造和土地再开发利用。五是优化矿产资源配置。六是加快推进“三供一业”移交。尽快完成“三供一业”(供水、供电、供热和物业管理)移交,2016年启动实施分离移交工作,2018年底前基本完成,彻底解决政策性破产遗留问题。七是实施精准帮扶。坚持“一企一策”,实施精准帮扶,促进政策落地见效。八是支持中央企业做好化解产能工作。
(四)组织实施。一是加强组织领导。二是强化责任落实。三是加强监督检查。明确每年4月20日前,省领导小组组织对上年度目标完成情况进行验收考核。四是强化舆论引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