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推进集聚发展
围绕明确的重点领域,深入实施现代服务业集聚发展工程,到2020年培育认定200家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50家集聚示范园区及50家左右省级特色商业街区,集聚高端要素,强化辐射带动,推动形成一批高质量的产业集群。(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配合单位:省科技厅等)
对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园区,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最高300万元奖补,并优先支持申报国家级示范园区。(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对新认定的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集聚示范园区及特色商业街区,由所在市根据实际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奖补。(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
支持现代服务业集聚区依托开发区优化布局,对省级及以上开发区内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和集聚示范园区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参照所在地开发区工业企业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在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和集聚示范园区推行企业投资项目代办制度。(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商务厅、省科技厅,各市人民政府)
二、加快主辅分离
扩大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规模,支持大中型制造业企业分离生产流程中非核心但具有比较优势的研究开发、工业设计、检验检测认证、第三方物流等服务功能,设立独立法人企业,推进生产性服务业专业化发展。(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各市人民政府)
对制造业企业分离后新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服务5家以上制造业企业的,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原制造业企业最高5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分离后新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自用的房产、土地,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批后,可予以减征或免征;其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固定资产因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分离前制造业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对分离后新设立的科技研发类企业,各市可根据实际比照高新技术企业扶持政策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
促进融合发展,加快发展供应链管理、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总集成总承包服务、信息增值服务等服务型制造新模式,对获得国家级和省级示范的,省相关专项资金按规定给予支持。(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单位:省财政厅)
三、壮大市场主体
对首次进入全国服务业500强的省内注册企业,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200万元奖励。对首次晋升5A级的省内物流企业,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10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财政厅)
支持发展总部经济,对新引进的国际性、全国性、区域性服务业企业总部,以及世界500强、国内100强、“独角兽”企业研发中心、销售中心、采购中心、结算中心等功能性总部,由所在地政府根据实际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
鼓励服务业企业升规入库,对新增入库的规模(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或年营业收入增速超过20%的规模(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由所在市根据实际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一次性奖补。(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
推动旅游、养老、中医药、现代供应链、商务租赁、物业服务等领域服务标准体系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单位,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服务业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地理标志商标、“中华老字号”、中国特色商业街等,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奖励。(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四、实施重大项目
在全省重点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中,围绕现代服务业重点领域,每年择优选择100个左右行业影响力大、带动力强的重大项目,由省级进行重点调度,建立相应调度机制,加强协调推进。(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各市人民政府)
列入省委、省政府调度的现代服务业重大项目,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使用省级预留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对纳入省重点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的其他服务业项目,由项目所在地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现代服务业重大项目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经市、县政府批准后可以依法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
充分利用重大会展、重大经贸活动等,开展现代服务业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和多种形式的银企对接活动。实施一批国家重大军民融合类现代服务业项目,打造军民融合产业发展基地。(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政府金融办)
五、扩大全面开放
加快落实服务业进一步扩大开放的政策措施,按照金融、文化、教育、交通运输等领域扩大开放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出台配套措施。(牵头单位:省商务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教育厅、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监局)
积极推进自贸区试点经验复制推广,推动合肥与上海、黄山与杭州等深度合作,支持在现代服务业领域加大承接产业转移力度,合作共建合肥上海产业园等跨地区服务业合作园区。(牵头单位:省商务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各市人民政府)
鼓励具备条件的服务业企业“走出去”参与“一带一路”等建设和国际合作,省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按不同投资合作方式给予相应补助支持。(牵头单位:省商务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
积极扩大服务贸易,支持发展旅游、运输、建筑、中医药等服务贸易,谋划建设若干国家和省服务贸易特色出口基地。严格落实对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税务局、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六、深化重点改革
深入推进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文创开发试点等各类改革试点。持续推进省级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试点地区最高400万元奖补。鼓励试点地区制定专项支持措施。(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进一步扩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范围,完善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平台功能,积极推动居家养老、公共文化、人力资源、咨询评估、政策评价等领域购买服务。加快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支持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责任单位: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全面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及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建立并完善服务业企业对市场准入不公问题直接投诉和协调处理机制。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改革。(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省工商局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七、创新投融资服务
有效运作省现代服务业产业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大数据、物联网、文化创意、旅游+、体育+等新产业,以及平台经济、共享经济、体验经济等新业态新模式。(牵头单位:省投资集团;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金融办)
支持有条件的市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有效引导和支持社会资本投资现代服务业重点领域。鼓励采用省市共建、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面向重大新兴产业基地配套建设生产性综合服务平台,省“三重一创”引导资金结合项目情况按规定给予支持。(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各市人民政府)
培育推动企业上市融资,对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企业,省财政奖励200万元;对省内企业按规定异地“买壳”或“借壳”上市后,将注册地迁回我省的,省财政奖励200万元。对成功在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融资的服务业中小企业,省财政按首次股权融资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企业省财政奖励最高70万元,所在地政府根据实际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奖励。(牵头单位:省财政厅;配合单位:省政府金融办,各市人民政府)
支持金融机构根据轻资产类服务业企业的融资需求,扩大知识产权、股权、特许经营权、应收账款、收费权、动产等抵(质)押贷款业务。(牵头单位:省政府金融办;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科技厅、人行合肥中心支行)
八、强化人才支撑
组织实施现代服务业人才引进培养计划,将服务业高端人才纳入省新兴产业“111”领军人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等选拔范围。开辟职称评审绿色通道,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采取同行推荐制,由2名同专业领域正高级职称人才联名推荐,即可直接进入评审。放宽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职称评审资历、年限、继续教育学时等资格限制。(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依托省“千人赴港培训计划”、企业人才培训计划、高层次创新人才出国培训等,在现代金融、现代供应链、人力资源服务、文化、旅游等服务业重点领域加强人才培养力度。3年内,对各市、县(市、区)和省直有关部门分管服务业的领导干部、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的高级管理人员轮训一遍。(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能分工负责)
着力引进服务业创新创业团队,对实现新兴产业突破或具有重大模式创新、业态创新的,优先支持纳入“115”产业创新团队。加强青年创业人才培养,支持各地为高校毕业生直接落户、就业创业等简化手续、提供便利。(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公安厅,各市人民政府)
加强智库建设,依托现有相关研究机构,成立安徽省现代服务业发展研究院。(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九、提升配置效率
鼓励用地单位在不改变用地主体、不重新开发建设的情况下,充分利用原有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和土地资源,发展研发设计、创意文化、旅游休闲、健康养老等业态。在符合城乡规划前提下,企业退出后的工业用地转产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以及制造业企业利用自有工业用地兴办促进企业转型升级的自营生产性服务业,经批准土地用途可暂不变更。(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
对符合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要求的服务业项目,其环评文件按规划环评意见进行简化,对登记表类建设项目环评实行备案管理。(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严格落实服务业企业水、电、气与工业同价政策,加强对服务业领域违规收费项目的清理和监督检查。支持用电容量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商业用户按照我省工商业两部制输配电价标准,参加全省电力直接交易。(责任单位:省物价局)
十、加强组织实施
成立由常务副省长任组长、省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省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指导全省现代服务业发展。各市相应建立服务业发展协调推进机制。(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各市人民政府)
省统计部门牵头指导和协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探索研究制定现代服务业分类标准和统计指标体系,加强生产性服务业、生活性服务业统计监测,建立服务业统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对服务业运行情况进行定期分析、通报。(责任单位:省统计局)
完善考核体系,加大对服务业发展目标和政策落实情况的督查、考评力度。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健全服务业企业信用奖惩机制。(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