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接受师范生公费教育的学生(以下简称公费师范生)由部属师范大学按照《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进行教育培养。省教育厅要根据各地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实际需要,做好我省公费师范生招生计划申报工作。各地要加大政策宣传和引导力度,通过发放招生简章、开展政策宣讲等多种方式,为高中毕业生报考公费师范生营造良好环境。
二、公费师范生、部属师范大学和省教育厅签订《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明确三方权利和义务。公费师范生毕业后一般回我省中小学任教,并承诺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6年以上。到城镇学校工作的公费师范生,应到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任教服务至少1年。公费师范生由于志愿到中西部边远贫困和少数民族地区任教等特殊原因不能回我省任教的,应届毕业前可申请跨省就业,经所在学校、省教育行政部门和接收省份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跨省就业手续。
三、省教育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照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的要求,负责组织用人学校与公费师范生在需求岗位范围内进行专项招聘,为每位毕业的公费师范生落实任教学校和岗位。公费师范生因生病、应征入伍等原因不能履行协议的,须提出中止履行协议申请,经省教育厅同意后,暂缓履约。待情况允许后,经省教育厅核实后可继续履行协议。公费师范生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经省教育厅同意,可在学校间流动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省教育厅要建立健全公费师范生履约动态跟踪管理机制,建立公费师范生诚信档案。
四、各地要将公费师范生履约任教后的在职培训纳入中小学教师“国培计划”和“省培计划”,落实五年一周期的教师全员培训制度,支持公费师范生专业发展和终身成长。
五、各地要落实乡镇工作补贴、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等,吸引公费师范生毕业后到农村中小学任教。各地和农村学校要为公费师范生到农村任教提供办公场所、周转宿舍等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六、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制度保障,按照建立“动态调整、周转使用”的事业编制省内统筹调剂使用制度有关要求,通过优先利用空编接收等办法,在现有事业编制总量内,妥善解决公费师范生到中小学任教所需编制。
七、各地、各部门和各有关学校要切实加强协调,建立分工明确的责任管理体系。教育部门牵头负责公费师范生招生宣传、就业指导、落实岗位、办理派遣、履约管理等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落实公费师范生专项招聘政策等工作;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在核定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量内落实公费师范生到中小学任教的编制;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相关经费保障。
八、各地要采取措施,积极引导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出资奖励,对毕业后长期从事中小学教育的公费师范生给予鼓励和支持。各级教育、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实施细则,把师范生公费教育各环节各方面的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九、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将师范生公费教育工作纳入教育督导内容,加强督导检查并通报督导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