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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攻坚战实施方案

网址:www.chinagdp.org 来源:资金申请报告范文发布时间:2019-02-28 15:00:34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深刻把握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重要发展理念,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新道路。紧密围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总体要求,以保障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安全为核心,不断完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制度,显著提升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水平,全面整治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环境问题,明显提高饮用水水源地风险防控和应急能力,持续改善饮用水水源地环境质量,让人民群众喝上干净水、放心水。 
 
   二、工作目标 
 
   2019年,地级饮用水水源地完成规范化建设,县级地表水型饮用水水源地完成规范化建设,供水人口10000人或日供水1000吨以上的其他所有饮用水水源地(包括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地和县级以下地表水型饮用水水源地)完成信息摸底及问题排查,实施整治工作。到2020年底,地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高于94.6%,县级饮用水水源地完成规范化建设,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高于91.9%;供水人口10000人或日供水1000吨以上的其他所有饮用水水源地(包括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地和县级以下地表水型饮用水水源地)完成保护区划定、边界标志设立及环境违法问题整治;供水人口10000人或日供水1000吨以上饮用水水源地建立水质监测机制。 
 
   三、主要任务 
 
   (一)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全省县级及以上地表水型饮用水水源地及供水人口10000人或日供水1000吨以上的其他饮用水水源地应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划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其中,县级及以上城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方案由所在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跨市、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协商提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划定保护区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应编制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编码,建档立册,归集管理。(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市、县政府负责落实,以下攻坚任务均需各市、县政府负责落实,不再一一列出) 
 
   (二)设立保护区边界标志。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2008)规定,在保护区界线顶点、重要拐点、陆域水域交界点设立明显界牌、界碑;在穿越保护区的公路、航道等交通路线进入点和驶出点设置警示标识;一级保护区周边人类活动频繁的区域,二级保护区内县级及以上道路和景观步行道应设置隔离防护设施。2019年年底前,县级及以上饮用水水源地完成保护区边界标志及隔离设置。2020年年底前,供水人口10000人或日供水1000吨以上的其他所有饮用水水源地(包括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地和县级以下地表水型饮用水水源地)完成保护区标志及隔离设置。(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能分工负责) 
 
   (三)整治各类环境问题。拆除或关闭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落实原住居民住宅污染防治措施;拆除或关闭二级保护区内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从事危险化学品、煤炭、矿砂、水泥装卸作业的货运码头,落实其他类型码头及建设项目污染防治措施,否则应予拆除或关闭。全面关闭或拆除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排污口。(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能分工负责) 
 
   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禁止从事施用化肥农药的农业种植、畜禽养殖、网箱养殖、坑塘养殖和水面围网养殖,2019年年底前拆除或取缔已有项目。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地方相关标准要求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2020年6月底前落实农业种植、网箱养殖、坑塘养殖、水面围网养殖污染防治措施,否则,应予拆除或取缔。(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能分工负责) 
 
   2019年年底前,全面拆除或关闭一级保护区内加油站、加气站,完成二级保护区内加油站双层罐体改造。保护区内的农家乐、宾馆酒店、餐饮娱乐等项目,应予全部拆除或关闭。2020年年底前,保护区内城市雨水排口、排涝口完成雨污分流改造,否则,应予拆除或关闭。(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按职能分工负责) 
 
   (四)提升水质监测预警能力 
 
   落实饮用水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末梢水全过程管理要求,县级及以上城市按现行措施定期开展饮用水水源、供水单位、用户水龙头出水水质监测,以及饮用水水源全指标监测,并定期公布信息。县级以下供水人口10000人或日供水1000吨以上的其他所有饮用水水源地,2020年年底前建立水质监测机制,明确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末梢水监测指标、监测频次及信息公开要求。(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能分工负责) 
 
   (五)推进水源地周边综合整治 
 
   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周边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建立风险源名录,强化属地管理,完善网格化管理体系,对可能影响水源地水质的违法行为,做到及时发现、立即制止、快速查处。加快调整优化保护范围周边及上游产业结构和布局,严控制药、化工、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着力消除水源污染风险。(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按职能分工负责) 
 
   四、时间步骤 
 
   (一)认真开展“回头看”。在2018年整治工作基础上,对地级饮用水水源地、县级地表水型饮用水水源地开展“回头看”,对死灰复燃问题和整治不到位、不彻底现象,于2019年6月底前限期清理完毕。除城市发展需要外,不再频繁调整县级及以上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稳步推进保护区规范化建设。 
 
   (二)持续深入整治。2019年6月底前,完成供水人口10000人或日供水1000吨以上的其他所有饮用水水源地(包括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地和县级以下地表水型饮用水水源地)基础信息、保护区划定和环境违法违规问题排查,建立工作台账。鼓励实施县级以下饮用水水源地取水口、保护区整合,优化城乡供水网络,提升管理效能。 
 
   (三)整体巩固提升。2020年底前,县级及以上饮用水水源地完成规范化建设,县级以下供水人口10000人或日供水1000吨以上的饮用水水源地完成环境违法违规问题整治,建立水质监测机制。地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高于94.6%,县级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高于91.9%。 
 
   五、保障措施 
 
   (一)明确工作责任。各市人民政府对本地饮用水安全负总责,对地级饮用水水源地水源安全、水质保障工作负监管责任。县级人民政府对县级以下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负审批责任,对其水源安全、水质保障工作负监管责任。各乡镇、街道按要求履行好属地管理责任。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压实工作责任。 
 
   (二)加强监督考核。各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攻坚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全省水污染防治目标考核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工作,由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组织评估,报省政府审定。省有关部门要定期对各地攻坚战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饮用水水源安全及全过程水质保障工作。(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三)强化风险防控。按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 773-2015)规定,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周边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及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评估,制定风险防控方案和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在规定地点设置预警监控断面,安装视频监控。穿越保护区范围的路桥、输油、输气管道及饮用水水源地周边高风险区域应设置防撞护栏、事故导流槽、事故应急池、应急物资(装备)储备库等防护工程,上游连接水体设置节制闸、拦污坝、导流渠、调水沟渠等防护工程设施。有毒有害物质、危险化学品运输应采取限重限类限行等管控措施,并加强定位监控。穿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船只,应配防止污染物散落、溢流、渗漏设备。单一水源供水的县级及以上城市要规划建设备用水源和取供水应急互通管网。(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能分工负责) 
 
   (四)推进信息公开。发挥新闻媒介的舆论监督和导向作用,通过地方主要媒体和政府门户网站,积极宣传水源地保护攻坚战工作成效,及时公开整治行动问题清单及相关进展,以公开推动监督,以监督保障落实。县级及以上城市每季度向社会公开饮用水水源、供水单位供水和用户水龙头出水等水质饮水安全状况信息。加强公众参与意识,提高公共饮水安全风险防范意识,推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成为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的全民行动。(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能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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