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明确,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对象包括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监管内容包括政府权力实施主体和调整权力事项依据的合法性,政府权力实施主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规范性,以及其他需要监管的事项。政府权力取消、下放、转移后,相关部门应转变管理方式,从行政管理转为服务,强化政府服务职责。各部门应加强政府权力运行事中事后监管,针对保留、取消、下放、转移的权力事项,以及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逐项制定事中事后监管细则,明确监管对象、内容、方式、措施、程序、工作要求。
办法提出,对保留的权力事项,重点监管权力运行过程中依法办理、优化流程、规范程序、办理时限、公开公示,建立规范高效的政府权力运行机制等情况。对取消、转移的权力事项,重点监管原权力行使主体是否继续行使或变相继续行使,以及信息公开等情况。对下放的权力事项,重点监管承接主体执行法定条件、程序、期限、要求,以及建立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等情况。对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重点监管证照管理有效衔接和信息共享,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监管”的原则,完善部门联动监督管理体系,依法查处有照无证违法经营行为等情况。各部门要针对行政处罚事项,逐项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量化的行使基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办法要求建立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管理机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解释和上级政府取消调整权力事项等情况,适时按规定程序调整完善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建设全省统一的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网上运行平台,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一纳入网上运行,推行网上办事,优化运行流程,提高行政效率。逐步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依法公开执法案件主体信息、案由、依据和办理结果,重点推进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裁决等结果告知或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