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繁荣发展,充分调动和激发全省社会科学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鼓励全省社会科学工作者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努力打造文化强省,建设五大发展美好安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并主办安徽省社会科学奖(以下简称省社会科学奖),领导评奖各项工作。
第三条 省社会科学奖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促进社会科学出成果、出精品、出人才。
第四条 省社会科学奖的评选坚持依法规范、质量第一、宁缺勿滥和公开公平、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成立省社会科学奖奖励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委和省政府相关负责同志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社科院、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等有关单位组成。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暂承担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组织实施工作,并制定评奖工作具体实施方案,报奖励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在奖励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成立省社会科学奖评审委员会,并根据评选范围,分设社会科学、文学、艺术、出版等若干评审组,负责具体评审工作。
第二章 奖励对象、范围
第六条 参与评奖的成果必须是本省区域内的个人或集体创作的社会科学领域成果。
第七条 边缘学科、交叉学科的成果,主要研究对象是社会科学方面的,虽借鉴运用了自然科学的内容、手段和方法,其成果亦可列入社会科学评奖范围。
第八条 本省作者同省外作者合作的成果,必须是本省作者主编或本省作者完成的篇幅占整部作品50%以上。
第九条 参评成果须为评奖周期内取得的成果。下列各类社会科学成果,可申报参评:
(一)在社会科学研究领域正式出版的优秀学术著作(含专著、编著、译著、工具书、古籍整理文献、社科普及读物),公开发表的论文和研究报告,撰写、创作、表演的文艺作品,公开发行的出版物。
(二)在国家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立项并通过鉴定结项的课题成果。
(三)应用对策性成果,包括不宜公开发表并具有重大应用价值的内部研究报告,已被实际部门采用并取得显著社会和经济效益,具有鉴定验收报告或市(厅)级以上单位书面证明和佐证材料的,可以申报。
署名为单位的成果,原则上以署名单位名义申报。若变更申报人,须提供经署名单位和参与者同意的书面证明材料,并由成果主要作者以集体名义申报。
第十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参评:
(一)纳入国家、省级出版项目的再版成果;
(二)已经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成果;
(三)存在知识产权争议或者署名人有争议的成果;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规定,属国家秘密的研究成果;
(五)副厅级以上党政机关单位和干部的专著、论文或为第一主编的合著。
对参评成果的其他具体要求,在每届评奖细则中另行规定。
第三章 评奖和授予
第十一条 省社会科学奖评奖周期为两年。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制定评奖细则,报奖励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每届评审委员会由奖励工作领导小组聘请学术造诣深厚、实践经验丰富、有较高知名度、办事公道正派的专家和学者组成。
第十三条 评奖程序分为:个人申报、受理单位初评并在本单位公示、学科评审组评议、评审委员会评审、省社会科学奖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拟获奖名单、公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等7个环节。
第十四条 受理个人申报的单位是指:
(一)设区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文学艺术联合会和文化、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二)省直各部门、高等院校、大型企业、中央驻皖科研机构;
(三)省社会科学、文学艺术、出版学会、协会。
受理申报的单位,应推举有较高学术水平、公道正派的专家组成初评小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评,写出评审意见并盖章,登记造册汇总后报送评审委员会。
第十五条 学科评审组评议和评审委员会评审时,做出成果认定意见,提出奖励等级建议。
评审委员会评审应有2/3以上委员参加,且获一等奖的得票数应不少于实到委员人数的2/3,获二、三等奖的得票数应超过实到委员人数的1/2。
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对评审委员会评审情况进行审定,产生拟获奖名单。
第十六条 拟获奖名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前,须在省主要新闻媒体上公示30日,公开征求社会公众对获奖项目及获奖人选的意见。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获奖项目及获奖人选有异议的,均可以书面形式向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
第十七条 省社会科学奖的奖励等次,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次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150项,其中一等奖在评奖数的10%以内,二等奖在评奖数的30%以内,其余为三等奖。著作类与论文类分设。
奖金标准根据社会科学发展和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实际,参照有关规定,由奖励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具体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省社会科学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奖金。评奖经费由财政预算列支。
第四章 评奖纪律
第十九条 凡发现有剽窃、侵夺他人学术和创作成果,或者以提供虚假数据、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省社会科学奖的,由奖励工作领导小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奖金。
第二十条 申报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省社会科学奖的,由奖励工作领导小组予以通报批评,并依规依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 奖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评审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参与省社会科学奖评审及有关活动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规依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安徽省社会科学奖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