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项目稽察和监管
实施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五、加强和改进投资的监督管理(一)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监管体系:完善重大项目稽察制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3.《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8号)第二条“国家计委……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4.《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国办发〔2000〕54号)第三条“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组织和管理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
5.《安徽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皖政〔2003〕92号)第四条“省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第二十四条“被稽察单位违反项目建设和管理规定的,省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作出以下处理决定:涉及省直有关部门管辖范围的,由省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移交省直有关部门处理。重大的处理决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6.《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7.《安徽省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发改稽察〔2009〕174号)第五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省政府项目投资后评价的组织管理工作”。
责任事项:
1.审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
2.督促整改阶段责任:下发整改通知书。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并履行告知义务。
4.事后责任:提交稽察报告,及时整理案卷并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超越权限实施项目稽察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项目稽察的造成行政当事人合法利益受到损害的;
3.违反法定程序进行项目稽察的;
4.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恶劣影响的;
5.利用职务之便收取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联系人:省发展改革委政务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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