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权限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6号)第九条“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或核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
3.《关于印发安徽省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皖发改环资〔2011〕18号)第五条“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项目单位提供的节能评估报告进行审查;依法组织专家评审;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登记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应当不予受理而受理的;
2.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而予以批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节能审查的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查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审查项目的;
6.在节能审查中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严重资源和能源浪费的;
7.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利益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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