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安徽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指中央下达我省及省级财力安排的,为均衡地区间基本财力、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经省下达市、县,由市、县政府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的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体系健全、制度完善,公平公正、分配合理,责权明晰、管理规范,强化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省财政部门应逐步健全一般性转移支付体系,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增长机制,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重点增加对革命老区、困难地区的转移支付。均衡性转移支付只增不减。逐步将属市、县事务的专项转移支付划入一般性转移支付。
第二章 设立和调整
第五条 一般性转移支付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财政部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等设立、调整和撤销。新设立一般性转移支付、整合及中止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改列一般性转移支付时,由省财政厅提出意见,报省政府审定。
第三章 分配和使用
第六条 对一般性转移支付,应分别制定具体的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资金使用方向、分配办法、绩效目标和管理要求等。
第七条 一般性转移支付的分配不得规定具体使用项目,原则上只规定到《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的“类”或“款”级科目,完成特定政策目标后,可在“类”级科目内统筹使用。
第八条 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应以国家和省相关政策为依据,优化选择客观因素,科学设置分配模型,原则上采用因素法、公式化进行分配,有效约束自由裁量权。
第九条 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按使用方向分为以下五类:
(一)基本财力类。包括提高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的转移支付,应统筹安排使用,优先用于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
(二)民生保障类。包括教育、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公共安全、农林水、交通运输、住房保障等民生和公共服务领域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应用于保障各项民生政策的落实,不得跨领域使用。
(三)区域发展类。包括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转移支付,主要用于落实省委、省政府各项区域发展政策。
(四)引导激励类。包括引导、支持重点领域发展的转移支付,应按规定方向使用。
(五)其他补助类。包括对财政运行中的特殊困难、特定事项给予的财力补助,应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十条 坚持厉行节约,市、县不得将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用于违规提高人员经费标准、违规增加“三公”经费支出、违规新建政府性楼堂馆所、超标准装修办公用房、“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建设、违规对企业和个人实行税费减免或返还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明确限制或禁止的支出。
第十一条 省财政建立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约束机制,对基本公共服务保障不到位、资金管理存在违法违规问题、转移支付综合绩效考评得分较低、财政供养人员控制不严甚至存在“吃空饷”现象的地区,适当扣减一般转移支付数额。
第四章 预算和决算
第十二条 省财政于每年10月底前,将下一年度金额相对固定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下达市、县。省、市、县财政部门应将提前下达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全部纳入本级年度预算,提高预算的完整性。
第十三条 省、市、县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对上级下达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完整编制决算。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加强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建立规范化、标准化、可量化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健全“分级负责、权责一致”的绩效管理体制。
第十五条 省财政建立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绩效评价通报制度。市、县财政部门应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完善管理制度,改进管理措施,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章 责任和监督
第十六条 省、市、县财政部门负责一般性转移支付制度建设、预算安排、资金分配和拨付,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七条 省、市、县有关部门提出相关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意见和管理要求,具体负责资金监管和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市、县政府承担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的主体责任,资金使用单位承担资金管理的直接责任。各责任主体单位应确保国家和省制定的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第十九条 各级审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对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拨付、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各级监察部门依法查处一般性转移支付管理和使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二十条 对一般性转移支付管理中的违法违规问题,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一条 除涉密内容外,省、市、县财政部门应将一般性转移支付有关信息通过本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开,省、市、县有关部门应将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等情况通过本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