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6年度亿元以上重点项目推进工作考核结果的通报》(皖政办秘﹝2017﹞99号),安排市、县(市、区)奖励资金1915万元,支持各地重点项目管理和前期工作。具体如下:
1.考核结果排名前8位的合肥、芜湖、马鞍山、蚌埠、宿州、阜阳、宣城、滁州等市,各奖励45万元;考核结果排名前40位的当涂县、宁国市、萧县、肥东县、南陵县、肥西县、包河区、怀远县、弋江区、东至县、颍州区、五河县、濉溪县、广德县、天长市、无为县、铜官区、埇桥区、和县、怀宁县、宣州区、颍东区、桐城市、定远县、谯城区、太和县、来安县、贵池区、相山区、寿县、田家庵区、三山区、宜秀区、宿松县、芜湖县、金安区、舒城县、蒙城县、休宁县、长丰县,各奖励15万元。
2.池州、淮北、黄山、安庆、亳州、淮南、六安、铜陵等8个市,各奖励30万元;屯溪区、枞阳县、淮上区、庐江县、霍山县、歙县、谢家集区、郎溪县、含山县、义安区、庐阳区、博望区、禹会区、繁昌县、金寨县、杜集区、界首市、南谯区、固镇县、青阳县、铜陵郊区、泗县、太湖县、雨山区、颍泉区、岳西县、砀山县、凤台县、明光市、潜山县、旌德县、颍上县、大通区、巢湖市、镜湖区、黄山区、凤阳县、全椒县、鸠江区、瑶海区、花山区、涡阳县、蜀山区、徽州区、望江县、绩溪县、泾县、龙子湖区、潘集区、裕安区、临泉县、灵璧县、毛集实验区、霍邱县、黟县、蚌山区、祁门县、利辛县、迎江区、大观区、烈山区、叶集区、琅琊区、石台县、八公山区等65个县(市、区),各奖励10万元;阜南县,奖励25万元。
3.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2016年落实有关重大奖励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予以表扬激励的通报》(皖政办﹝2017﹞49号)精神,对受表扬的芜湖市、萧县各增加20万元奖励资金。
二、专项工作经费85万元。其中,省重点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升级改造等经费45万元;购买省重点项目第三方评估等服务经费40万元。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加强资金的管理与监督,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和安全有效,并于12月底前将专项资金使用等情况报省发展改革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