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商务部 科技部关于组织开展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责任延伸试点工作的通知
皖经信节能函〔2015〕829号
各市、直管县经信委、财政局、商务局、科技局:
现将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科技部《关于组织开展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责任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节函〔2015〕30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请结合当地行业特点,组织本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自愿申报,申报单位应参照《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责任延伸试点实施方案编制指南》编制试点实施方案,具体申报条件和要求见《通知》附件。
二、请各地进行审核后,于7月27日前将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7份,电子版光盘1份)连同上报文件一并报送省经信委(节能处)。
三、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商务厅、科技厅对申报单位及材料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企业和申报材料,推荐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联系人:胡学东;联系电话:0551-62871728。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安 徽 省 财 政 厅
安 徽 省 商 务 厅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
2015年7月22日
各市、直管县经信委、财政局、商务局、科技局:
现将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科技部《关于组织开展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责任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节函〔2015〕30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请结合当地行业特点,组织本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自愿申报,申报单位应参照《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责任延伸试点实施方案编制指南》编制试点实施方案,具体申报条件和要求见《通知》附件。
二、请各地进行审核后,于7月27日前将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7份,电子版光盘1份)连同上报文件一并报送省经信委(节能处)。
三、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商务厅、科技厅对申报单位及材料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企业和申报材料,推荐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联系人:胡学东;联系电话:0551-62871728。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安 徽 省 财 政 厅
安 徽 省 商 务 厅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
2015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