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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省统筹投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实训基地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网址:www.chinagdp.org 来源:资金申请报告范文发布时间:2017-11-14 16:12:15

 

                                                                省统筹投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实训基地

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统筹投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实训基地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发展改革委资金安排管理规定》(皖发改投资〔2014〕559号)、《安徽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皖政办〔2014〕29号)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实训基地,是指由政府主导或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主要面向农村劳动力提供就业技能训练、技能鉴定、创业培训的就业创业实训场所。

    第三条 专项补助资金实施目标是,在县级区域扶持职业培训机构建设一批实训基地,改善培训条件,扩大培训规模,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优先支持国家和省扶贫重点县,积极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别是易地扶贫搬迁人口参加培训。对皖北地区、大别山革命老区、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试点县给予倾斜,兼顾人口大县培训需求。

    第五条 专项补助资金申请单位应当是具备面向农村劳动力培训条件的县、乡两级职业培训机构。

第三章 补助内容和标准

    第六条 专项补助资金用于新建、改(扩)建实训场所和购置实训设备。

    第七条 专项补助资金对单个项目的补助比例不超过总投资的50%,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章 资金申请和审查

    第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每年适时组织各市、省直管试点县申报下一年度专项补助资金项目。各市、省直管试点县在申报项目时,需同时报送上一年度专项补助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情况,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补助资金安排的考核依据。

    第九条 申请专项补助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在取得项目审批或核准、备案手续后,编制资金申请报告报县级发展改革委。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选址、项目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建设条件落实情况、工期安排等。

    第十条 市、县级发展改革委对资金申请报告等材料严格审查把关,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各市、省直管试点县发展改革委通过省发展改革委综合服务平台申报。

    第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委受理资金申请报告后,重点从以下方面进行初审并组织评审、核查:

(一)符合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方向;

(二)提交的相关文件材料齐备、有效;

(三)符合申报通知的要求;

(四)根据初审情况,委托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组织专家评审。

第五章 计划编制和资金下达

    第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承办处室按照科学、公开、择优的原则,根据评审结果提出下一年度投资安排建议方案,报分管委领导审核,提请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在省发展改革委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列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草案。

    第十三条 部门预算经批准后,及时下达专项补助资金计划,同时抄送省财政厅、省审计厅。

第六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专项补助资金项目参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招标采购。

    第十五条 专项补助资金项目原则上应在计划下达当年度完工。工程完工后,市县发展改革委要及时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十六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下达的计划组织实施,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要确保专项补助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县发展改革委加强专项补助资金项目的稽察检查,对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实行全过程监管。

    第十八条 对有弄虚作假、转移、侵占或挪用专项补助资金等违法违纪情况的,将视情调整或收回补助资金,并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统筹投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实训基地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发改就业规〔2016〕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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