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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审批和年度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网址:www.chinagdp.org 来源:资金申请报告范文发布时间:2018-01-22 08:37:2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下放政府出资水利项目审批事项的通知》(发改农经〔2017〕2296号)等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等中央资金和省水利基建投资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 
 
第二章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类型 
 
  第三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按项目法人组建方式分为中央实施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省级实施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和市县实施水利基本建设项目。 
 
  第四条根据国家相关规范、标准,水利工程等别根据工程规模、效益和在经济社会中的重要性,按其综合利用任务和功能类别或不同工程类型予以确定,一般分为大型、中型和小型。 
 
第三章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和权限 
 
  第五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由水利部门或项目法人依法组织编制。 
 
  第六条除新建库容10亿立方米及以上或坝高大于70米的大型水库、大型引调水、大江大河(大湖)干流重点河段治理、重要蓄滞洪区建设,跨省水资源配置调整和按规定需报国家审批的重大水利项目外,其他项目由省或市县审批。国家或省相关规划明确建设必要性和开发任务的,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 
 
  (一)新建水库、引调水项目:纳入国家规划的新建库容10亿立方米及以上或坝高大于70米的大型水库和大型引调水项目直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国家审批;库容大于10亿立方米或坝高大于70米的大型水库、大型引调水工程和涉及跨省(区、市)水事协调的工程由水利部审批初步设计,其他项目初步设计由省水利厅审批。纳入国家和省规划的新建中型项目直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经省水利厅技术审查后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批;初步设计由省水利厅审批。纳入地方规划的新建小型水库项目直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市县水利部门技术审查,由市县发展改革委审批;对坝高超过15米或总库容大于500万立方米新建小型水库项目初步设计经省水利厅技术审查,由市县水利部门审批。 
 
  (二)水库水闸除险加固项目:按照《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已完成安全鉴定和核查确认需要进行除险加固的项目,直接编制初步设计报告,其中大、中型病险水库和大型病险水闸以及省级组织实施的中型病险水闸除险加固工程初步设计由省水利厅审批;其他项目直接编制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由市县水利部门审批。 
 
  (三)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应纳入国家规划或总体实施方案,并编制总体可行性研究报告,经省水利厅技术审查后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批,初步设计由省水利厅审批。 
 
  (四)灌排泵站:新建或改造的大中型灌溉、排涝泵站应纳入国家或省相关规划(实施方案),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经省水利厅技术审查后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批。大型泵站初步设计和位于长江、淮河二级以上干堤上的泵站初步设计由省水利厅负责审批。小型灌溉、排涝泵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县审批。其他中小型泵站初步设计由市级负责审批。 
 
  (五)河道治理项目:由国家和省级投资建设的主要河道治理和跨市的重要河道治理项目应纳入国家或省相关规划(实施方案),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经省水利厅技术审查后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批;初步设计由省水利厅审批。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跨市河流或单条河流治理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由省水利厅审批初步设计,其余项目由市级审批、报省水利厅备案。 
 
  (六)节水示范、机电排灌等小型水利工程:已纳入国家或省相关规划的项目,直接编制实施方案,达到初步设计深度,经市县水利部门技术审查后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水土保持项目经市或省管县水利部门技术审查后,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分县(市、区)编制总体实施方案,达到初步设计深度,由县级水利部门提出技术审查意见后,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日供水1000立方米以上或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应单独编制初步设计,报市级水利部门审批。 
 
  (八)其他水利项目和利用外资项目,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申报、审批,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发展改革部门或水利部门关于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申请文件;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 
 
  (三)水利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技术审查意见; 
 
  (四)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 
 
  (五)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 
 
  (六)《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对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意见; 
 
  (七)项目招标内容; 
 
  (八)项目法人组建批复文件; 
 
  (九)项目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及有关证明文件,地方政府或项目单位(投资方)出具的资本金或配套资金承诺函; 
 
  (十)省移民管理机构出具的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审核意见及规划文本(仅指需要编制移民安置规划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 
 
  (十一)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项目初步设计上报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水利部门或项目法人关于审批初步设计报告的请示; 
 
  (二)初步设计报告(包括附图、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及附图、概算附件等); 
 
  (三)资金筹措文件,地方自筹及配套资金承诺文件;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和其他相关支撑性文件;
 
  (五)项目建设及建成投入使用后的管理机构批复文件,管理维护经费承诺文件; 
 
  (六)本设计阶段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响应说明、工程设计和投资变化对比分析; 
 
  (七)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投资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投资估算百分之十的,或者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报告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组织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由于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调整投资概算的,由项目单位提出调整方案,按照规定程序报原概算核定部门核定。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复概算百分之十的,概算核定部门原则上先商请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并依据审计结论进行概算调整。  
 
第四章 年度投资计划管理 
 
  第十条年度投资计划管理主要包括年度投资建议计划的编制、上报和年度投资计划的下达、执行、调度与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中央预算内投资年度计划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水利厅编制。其中,市县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由设区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水利部门编制,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水利厅审核。其他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由省水利厅编制反馈省发展改革委。年度投资计划汇总后,按轻重缓急和续建优先的原则,由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联合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 
 
  有关单位在报送年度投资建议计划时,应包括对上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总结等内容。 
 
  第十二条引江济淮工程投资计划由省引江济淮集团公司负责编制,报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交通运输厅(涉及航运部分)共同审核。 
 
  第十三条省水利基建投资重点安排中央投资水利项目配套、省重大水利建设项目及专项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共同编制投资计划。省统筹投资用于水利项目,按照相关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编制年度投资建议计划要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确保与中央、省投资同步安排。 
 
  第十五条年度投资计划须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编报,市县项目由项目法人或水利部门编制入库,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逐级推送至省发展改革委,并将所报送项目关联相应文号。省级及以上项目由项目法人或省水利厅编制入库,直接推送至省发展改革委,并将所报送项目关联计划申请文号。未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和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的项目,一般不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和省预算内投资。 
 
  第十六条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和省水利基建投资的项目,还应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后,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水利厅在规定期限内分解下达。 
 
  第十八条年度投资计划因不可抗力不能按计划执行,确需调整的,由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委、水利部门或项目法人及时提出调整意见,按程序报原计划下达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按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竣工验收制等建设管理制度,加强质量、进度、成本、安全控制。 
 
  第二十条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对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调度。由项目编制入库单位于每月5日前在线填报计划项目开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工程形象进度等信息数据。省水利厅按月汇总编制安徽省水利建设投资情况,并抄省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一条各级发展改革、水利部门要加强对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管,发现计划执行的问题要督促有关部门和项目法人限期整改。对存在严重问题隐瞒不报或未按要求整改的,以及计划执行不力、进度滞后的,要立即调整或停止执行计划,收回中央和省预算内资金,严肃问责。 
 
第五章 竣工验收 
 
  第二十二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要强化验收管理,按照国家和省级有关规定规程要求,项目法人完成法人验收后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相关部门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第六章 监管责任 
 
  第二十三条项目法人履行项目建设管理的主体责任,按批复组织实施,按期开工建设、准确报告建设进展和进度数据,管好用好投资,如期保质保量完工投入使用,依法依规加强项目管理,定期开展自查,接受相关部门监管,及时整改问题并按要求反馈。 
 
  第二十四条各级水利部门履行日常监管责任,对项目申报、建设管理、信息报送等履行日常监管直接责任。 
 
  第二十五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加强项目调度,组织开展稽察检查,督促项目法人和项目主管部门履行相关职责,及时分解转发投资计划,落实到具体项目,计划有调整的在规定时限内申请或报备等。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国家和省另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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