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省直管试点县发展改革委:
竣工验收是项目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发展改革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为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确保项目质量和投资效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竣工验收范围
中央预算内投资的节能重点工程、循环经济和资源节约重大示范项目、重点工业污染治理工程、战略性新兴产业(节能环保)项目等,均应当依据本通知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二、竣工验收依据
1.发展改革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初步设计以及节能评估、环境影响评价、用地规划许可、安全生产等有关项目建设的批复文件;
2.工程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文本、设备中标通知书以及技术设备合同和说明书;
3.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
4.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等相关规定。
三、竣工验收条件
1.工程已按设计要求建设完成,能够投入使用;
2.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已经审计部门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并出具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
3.土建工程施工和设备安装质量已经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检验,并出具质量监督报告;
4.节能、环境保护、建设规划、安全生产、消防等设施已按照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并由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出具验收或审核意见;
5.存在职业安全、职业卫生危害的建设项目,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
6.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齐全、完整,符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规定。
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内容、工期等若有调整,应按原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的调整批复文件组织验收。专项验收或审核由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或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负责,并在整个项目验收前完成,具体专项验收内容根据项目类别确定。
四、竣工验收程序
1.各级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项目竣工验收。根据项目建设规模和性质,采取分级组织验收,原则上谁审批、核准或备案项目,谁组织竣工验收。国家产业政策有特别要求或中央预算内投资数额较大且比例较高的项目,可商请省发展改革委组织竣工验收。
2.凡项目全部工程完工、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在1个月内向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提供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及有关资料,并承诺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发展改革部门应在接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6个月内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3.竣工验收应成立验收委员会,成员一般应由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建设、环保、消防等有关部门代表以及相关行业专家组成。已有专项验收意见的,其主管部门可不再参与验收。
4.验收委员会负责审查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查阅建设单位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审查项目建设内容完成情况、相关专项验收资料齐全情况、项目建设招投标情况、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情况等,对项目投资、技术进步、工程设计等方面作出评价,出具验收结论,并附验收委员会成员签名。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履行验收程序。
5.发展改革部门根据竣工验收委员会的结论,出具竣工验收意见,并将竣工验收资料报省发展改革委(环资处)备案。我委将不定期组织对竣工验收的项目进行检查、稽察。
请各地发展改革委要高度重视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切实履行工作职能,加强项目竣工验收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学习,积极组织开展好2010年以来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请于2013年6月30日前将竣工验收情况报我委(环资处)。对未及时组织开展项目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存在问题较多的地区和企业,我委将采取限报国家、省有关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政策、资金的措施。
2013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