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核准权限的项目核准(有色矿山开发项目核准)
实施依据:
1.《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号)。
2.《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14〕第11号)“第二条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和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确定。前款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核准目录》中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核准目录》规定由省级政府、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其具体项目核准机关由省级政府确定”。
3.《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皖政〔2014〕28号)“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送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一律按照属地原则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4.《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第12号)“第四条(一)《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鼓励类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三)前两项规定之外的属于《核准目录》第一至十一项所列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核准目录》第一至十一项的规定核准......”。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移民、农业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经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核的文书);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稽察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
6.未采纳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者责任事故的;
7.未采纳经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或者采纳未经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造成社会稳定风险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8.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9.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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