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外资项目(权限内)免税确认
实施依据:
1.《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第二章第一节“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权限、程序,仍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限额以上项目,由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分别审批。限额以下项目,由国务院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审批,但外商投资项目须按《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审批”。
2.《关于落实国务院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计规划〔1998〕250号)第三章“对国内投资项目,国务院授权的有项目审批权限的单位,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必须严格按《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进行审批。对属于国内投资进口设备免税的项目,由项目审批单位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中明确,同时,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
3.《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国家发改委令第9号)“第一类:鼓励类”。
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外资〔2006〕316号)“一、(二)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省级(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委)出具项目确认书”。
5.《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办理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确认书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外资〔2006〕408号)“一、地方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国外贷款项目,由省级(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负责出具项目确认书”。
6.《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13〕852号)第二页第一章“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鼓励类范围的国内投资项目,各有关单位仍应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精神出具项目免税确认书”。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阶段责任:按照即办件程序,对限额内的内、外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和其他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提出预审意见,直接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内、外资项目免税确认书;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确认申请不予受理,或者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免税确认申请予以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确认的不予确认,或者对不应确认的予以确认的;
3.擅自改变确认程序,违规进行免税确认的;
4.因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的;
5.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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