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信息检索:
安徽省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资金安排 > > 内容

安徽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

网址:www.chinagdp.org 来源:资金申请报告范文发布时间:2015-08-06 16:18:10

安徽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

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

(2014年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部署,推动传统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融合发展,培育壮大主导产业,省政府设立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指2010-2015年,省财政每年安排5亿元用于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专项资金。根据“资金跟着项目走”的要求,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省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及各市首位产业发展的重点项目。

第三条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应坚持以下原则:

1.突出重点。支持省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及各市首位产业的核心重点项目,培育若干个引领全省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支柱产业。

2.竞争择优。采取竞争性扶持方式,“多中选好、好中选优”,不搞平衡,确保支持的项目真正符合省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各市首位产业的发展要求。

3.省市联动。充分发挥市政府在项目建设中的引导作用和企业的主体作用,共同推进。

4.引导放大。充分发挥专项资金杠杆作用和乘数效应,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带动产业发展。

第四条 部门职责。在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导小组领导下,充分发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筹协调作用和部门的协同配合作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组织、协调、督查、调度和推进工作,牵头项目评审和管理。省发展改革委负责项目的管理和监督,省财政厅负责资金的监督管理。省科技厅负责围绕产业发展重大科技攻关,推进成果转化。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在民企对接工作中突出战略性新兴产业。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协调各市对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优先安排用地计划指标。省环保厅负责项目的环评把关。省国资委负责在省属企业结构调整优化以及与央企对接工作中突出战略性新兴产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项目管理团队、技术团队及领军人才等评估。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或产业类别参加项目评审。

第二章 支持范围及条件 

第五条 支持项目原则上应是各市首位产业项目、省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遴选标准如下:

1.关键技术水平全国领先,产品市场前景广阔。

2.属于产业链核心或关键环节的重大项目,带动能力强,配套项目多,对推动产业发展具有重要引领作用。

3.投资规模。引进或新建的重点项目投资规模不低于1亿元;自主培育的高技术产业化项目投资规模不低于3000万元。

4.已开工或当年具备开工条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减排、环评、土地、规划等要求,项目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已落实。

5.项目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

第六条 承担项目企业的条件:

1.管理团队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项目实施能力,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

2.技术团队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领军人才在业内具有较大影响力。

3.企业经济实力雄厚,近3年利润满足项目筹资和融资需要;有较好的资信等级,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下;筹集的资本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新设立企业注册资金已到位,满足项目自筹资金要求。

 第三章 资金支持方式及额度

第七条 综合运用固定资产贷款贴息和补助两种方式,贴息为主,补助为辅。

第八条 关于固定资产贷款贴息,项目单位需提供贷款合同、担保合同、省分行批复、银行凭据等有关原件。贷款银行必须是县级及以上银行。单个项目最低贷款金额合计应不低于1000万元。

第九条 关于补助,对少数代表未来产业发展方向、有利于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主导产业、无贷款的重大项目予以无偿补助。

第十条 支持额度。

1.固定资产贷款贴息。仅对所支持项目当期发生的贷款进行贴息。对2年及以上贷款,贴息资金从实际发生利息当年起,以2年期为限,按照不高于同期国家基准利率计算的贷款利息实际发生额于当年一次性安排。单个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5000万元。

3.后补助类项目。根据专家评审得分高低确定支持额度,单个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使用不影响省内其他各类资金对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支持。获得省级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可继续申请国家的资金支持。

专项资金支持额度要与企业的社会贡献挂钩,综合考虑企业的税收、就业等综合指标,原则上财政补助额度不高于企业上缴税收和缴纳的职工社保费。

第四章 项目组织申报及评审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下发项目申报通知。各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组织项目申报工作,要实地考察并出具考察意见。按照属地原则,在皖央企、省属企业由所在市组织上报。项目申报纳入安徽省财政涉企信息系统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开展项目评审。

1.项目初选。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对各市上报项目进行初步筛选,提出参评项目名单,贴息项目由相关金融机构对贷款情况进行核实。

2.实地考察。根据需要,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对初选项目进行实地考察,或委托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考察。

3.项目评审。成立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部门相关负责人和相关领域技术、财务等方面专家组成的项目联合评审小组。从技术先进性、对产业的带动性、投资规模等角度对参评项目进行筛选。

第十四条 项目公示。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联合评审小组的意见和实地考察情况,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部门提出拟支持项目名单,进行为期不少于7天的公示。

第十五条 省领导小组审定。公示结束后,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提出拟支持项目及金额安排意见,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省领导小组审定。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拨付及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下达批复意见。根据省领导小组审定意见,由省发展改革委批复项目申请报告并下达投资计划。

第十七条 资金拨付。省财政厅根据批复的投资计划,将资金下达至相关市县财政部门。

第十八条 专账管理。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列账,独立核算。

第十九条 规范使用。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规定办理支出,严禁将专项资金用于与项目建设无关的开支,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二十条 进度管理。项目申请报告获得批复后,项目单位要及时向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报告项目实施进度。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按季度向领导小组报告项目进展及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一条 项目变更。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可能影响项目实施目标的重大变更及调整的,项目承担单位要及时提出项目调整的申请报告,由所在市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局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对项目调整申请报告进行评估,提出办理意见报省领导小组审定后,下达批复决定。调整的项目,视情调整支持资金。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参照《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皖发改明电〔2014〕11号)执行。

第二十三条 跟踪问效。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对项目进度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实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指标体系重点考虑税收、就业等社会贡献因素。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督察。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省财政厅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并专款专用,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检查制度。省发展和改革委、省财政厅按规定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应依法办事,不得干预项目承担单位的正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 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或者骗取、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按有关规定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项目申请报告编制要点等配套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同时废止。

 

 

 

 

 

 

 

 

 

 

 

 

 

 

附件1

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大纲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意义,市场需求和应用前景。

二、项目承担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三、项目建设内容及预期目标。项目总体方案,工艺流程、技术基础、技术先进性和自主知识产权,预期目标。

四、项目投资估算、资金筹措及年度投资计划。项目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五、效益分析。项目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六、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项目公告或通知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七、项目申请报告应附以下相关文件:

1.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

2.技术来源及技术先进性的有关证明文件;

3.土地、规划、环评、能评等批复意见;

4.特定行业的准入许可文件;

5.贴息项目要求出具贷款合同、担保合同、省分行批复、银行凭据等证明材料;

6.项目形象进度室内外图片;

7.项目单位对项目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上一篇: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淮水北调工程2014年省水利基建投资计划的通知
下一篇:安徽省级财政性建设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

单位信息

单位名称:北京中政国宏社会经济咨询中心

单位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国宏大厦23层

邮政编码:100038

开户银行:北京建行万丰支行

银行账号:1100 1042 4000 5300 6848

联系电话:010-65067990  65067996

图文传真:010-65067996

单位信箱:vip@chinagdp.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