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财政性建设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性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11〕416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皖政〔2011〕11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直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等用财政性建设资金实施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建设资金,是指通过政府预算(含中央转移支付)、融资等方式筹措用于省级各类项目的资金。
各类融资是指政府负有直接或间接偿还责任的融资,包括发行债券、担保融资、资产质押融资、收费权质押融资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绩效评价,是指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资金投入产出、效率和效果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综合评价财政性建设资金的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第五条 绩效评价应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绩效相关、权责统一的原则,对不同类型的项目制定评价方法和指标体系。
第六条 省财政厅牵头负责省级财政性建设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省直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绩效评价工作,整改落实存在的问题。项目实施单位按要求做好绩效评价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 对资金投入量大、社会影响广泛的项目,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审计厅等部门组织实施重点评价,其中省财政厅直接安排的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由省审计厅牵头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各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要积极组织开展自评,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需要进行年度复核抽查。
第二章 绩效评价对象和内容
第八条 绩效评价对象,是指由政府投资、补助的基本建设项目,以及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或补助的其他各类项目,包括资产购置及维修改造、课题研究等。
第九条 绩效评价主要内容:
(一)绩效目标设定情况;
(二)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
(三)制度建设、工作措施等;
(四)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及效果;
(五)绩效评价其他内容。
第三章 绩效评价依据和指标
第十条 绩效评价主要依据:
(一)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财政财务管理制度;
(三)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五)基本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及工程概算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审批、投资计划和资金安排拨付等相
关文件;
(六)非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或申报依据、主要内容、实施
目标等;
(七)审计等监督部门专项审计报告、专项检查报告;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绩效评价指标分为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共性指标是指适用所有评价对象,反映投入、过程、产出、效果的通用指标,主要包括项目依据、资金落实、财政财务管理、实际完成率、完成及时率、质量达标率、成本节约率、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等。
个性指标是指针对不同部门或行业不同类型项目特点设定的个性化指标,主要包括项目单位产出数量、产出质量、产出时效、产出成本及其他。
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主管部门根据行业特点及项目特点具体制定。
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指标设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相关性原则。应与绩效目标有直接联系,能够恰当反映目标的实现程度。
(二)重要性原则。应优先使用最具代表性、最能反映评价要求的核心指标。
(三)可比性原则。应对同类评价对象设定共性的绩效评价指标,以便于评价结果可以相互比较。
(四)系统性原则。应将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相结合,系统反映财政性建设资金支出所产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五)经济性原则。应精准实用、简便易行,数据的获取应考虑现实条件和可操作性。
第四章 绩效评价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根据省政府重点工作安排,省财政厅会同省直主管部门,结合省级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情况,确定财政性建设资金绩效评价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四条 基本建设项目原则上以批准的建设周期为时间节点,其他项目原则上以年度为时间节点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重点评价工作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审计厅、主管部门和单位组织开展。
(一)前期准备。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确定评价对象,选定评价组织机构,拟定评价工作方案,选择绩效评价指标,下达评价通知。
(二)组织实施。收集评价资料和数据,审核、确认、汇总,根据需要开展实地考察、问卷调查、专家现场评价和综合评价。
(三)撰写评价报告,视情报省政府。
第十六条 单位自评工作由省直主管部门或项目实施单位有计划地组织开展。自评完成后,应将单项或综合绩效评价报告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视情复核。
第十七条 绩效评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评价组织实施、评价指标和标准、评价方法;项目基本情况、立项依据、绩效目标设立及跟踪情况;绩效实现程度评价及结论,存在问题和建议等。绩效评价报告应数据准确、内容完整、依据充分、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建议可行。
第五章 绩效评价结果及应用
第十八条 绩效评价结果以评分与评级相结合形式体现,具体分值和等级可根据不同评价内容设定。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和省直主管部门应及时整理、归纳、分析、反馈绩效评价结果,并作为以后年度安排项目和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对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报省政府研究处理。
第二十条 绩效评价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应予以总结推广。对一般性问题,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或不进行整改的,视情暂缓或停止拨款、调整投资计划、收回财政资金。对实际绩效严重偏离绩效目标或造成重大损失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 绩效评价结果按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二十二条 绩效评价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直主管部门制定相关行业财政性建设资金绩效评价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各市、县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财政性建设资金绩效评价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