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信用安徽”建设,大力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省财政将继续安排专项资金推进全省信用建设工作。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我们制定了《安徽省“信用安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
安徽省“信用安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省政府建设“信用安徽”总体部署和有关文件精神,设立“信用安徽”建设专项资金。为加强“信用安徽”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规范资金使用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安徽”建设专项资金,是指省政府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信用安徽”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信用安徽”建设专项资金使用原则是:引导为主,培育市场,示范优先,择优扶持。专项资金安排应当有利于吸引更多的社会资金投入“信用安徽”建设,有利于培育信用专业服务机构和信用市场,发挥各类信用组织对中小企业信用增级和区域信用环境改善的促进作用,积极参与长三角区域信用一体化建设进程,推动我省社会信用秩序的完善和社会信用制度的逐步完善。
第四条 “信用安徽”建设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支持我省“信用安徽”重点项目建设。包括:
1、全省企业和个人联合征信项目。
2、诚信企业信用内控制度建设示范项目
3、信用专业服务机构建设项目。
4、市县联合征信系统建设项目补助。
5、市县(区)信用建设综合示范项目。
6、支撑长三角区域信用一体化项目。
7、信用文化体系示范项目。包括信用文化宣传和教育项目等。
第五条 申报要求。每年度“信用安徽”专项资金支持重点,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年度建设重点任务,于每年2月底前提出,并下发申报通知。
第六条 申报程序。“信用安徽”项目申报时间为每年4月底前,市、县项目由所在市、县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局筛选后,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省属项目由项目单位直接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
第七条 申报内容。申请使用“信用安徽”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当报送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背景、企业简介、建设内容、技术可行性方案、项目资金方案、经济社会效益分析、其他相关资料(如项目备案文件、银行授信等级,信用荣誉证书、行业认证)等。
第八条 项目评审。按照竞争性分配原则和科学、公正、透明原则,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对报送项目材料组织评审,并按程序公示后,于6月底前联合行文下达。
第九条 资金拨付。市县项目由省财政厅根据联合行文下达预算指标,市、县财政局根据省下达的指标文件,于10日内核拨资金,确保资金及时到位。
第十条 资金管理。项目单位要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并向所在市县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局报告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各级财政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要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严禁截留挪用。
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建设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不定期检查或抽查。项目申报中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项目计划,并追回资金。不按要求使用专项资金并拒不整改的,收回专项资金,并取消所在市县下一年度的申报资格。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信用安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6〕879号)废止。